制定装修验收标准势在必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毛坯房建筑质量的验收已经实行了“一房一验”制度,但是针对精装修房屋的验收,还没有明文规定,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经常会处于劣势。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似乎成为消费者最后的“王牌”。
目前,刘女士已经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女士的代表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现在在市场上,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大多十分简单笼统,有的甚至是照搬国家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范本。虽然这个范本一直在改进,但是随着精装房等新事物的出现,范本中存在的缺憾日益凸显。对于精装修房屋质量的细则约定,无疑是其中存在的一个最大漏洞。”
王律师援引《合同法》中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王律师表示:“这些法律条文都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而且如果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了这些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刘女士和王律师对于这场官司胜诉十分乐观。不过王律师告诉记者,刘女士及所在小区的业主其实并不希望采取打官司的方式进行维权。打官司劳心费神,即使胜诉,日后还要在小区居住,和物业搞僵关系不利于自己的生活。只要物业或者开发商积极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是愿意和解的。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酝酿实施精装修房屋的“一房一验”的分户验收制度,而且还制定出了有关细则。相信“预防措施”会比“治疗手段”起到更好的效果。
王律师建议,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书,对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责任方进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房屋装修的责任方属于开发商。也就是说,不管进行装修的单位是哪家,不管监督单位是哪家,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业主只需要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因为装修单位和监督单位是由开发商决定的,所以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最好能够在合同中对装修标准进行详细约定。包括装修材料的品牌、材质、颜色、规格、保质期、保修方、保修期等等,都要具体落实在书面合同中,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造成日后的纠纷。
其实,无论是精装修房屋还是传统毛坯房,消费者购买房屋最看重的无疑还是质量和售后服务。
在中国国情下,一个家庭用几十年辛苦的积蓄才能购买到一套住房,真诚希望开发商能够诚信为本,无论精装还是毛坯,都能给予消费者一个安全温馨的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