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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2月1日起,房租不再是房东说涨就涨了。昨日,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出台的第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处的相关负责人,对房屋租赁新规进行解读。
-最大亮点租赁期内,房东不能随意提高租金
住建部新出6号令,对全国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负责人指出,相对于过去处罚的不明晰,《办法》将对应的处罚条款明确量化,这对广大的城市租房人群来说,的确是一个利好消息。《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办法》还明确: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表明,一套房子不能同时签几个出租合同,意味着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群租”、“拼租”现象将可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新增约定租赁合同应约定被征收拆迁时处理办法
“与现行的《城市房屋租赁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房子如果遇到拆迁的内容。”据房屋租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在维护和保护承租人利益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说,在房屋租赁期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等。
-房屋租赁合同也要登记备案
市民或单位租房子时,一定要记得签订租房合同,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备案,才能保障双方权益。另外,《办法》规定,无论租赁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果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也需要在30日内,至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违反此规定的,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处为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为监督处罚部门。
-业内观点新内容不多,管理范围比过去还小
虽然新《办法》规定合同期内房东不能随意涨价,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值得安慰的好消息。但业内人士仍指出,《办法》没有增加多少新内容,管理范围反倒比过去还小了。
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沿用的,是1995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办法》。从名称来看,过去叫《城市房屋租赁办法》,现在叫《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那么,国有土地上的民房以及不属于商品房范畴的,到底适不适用?新《办法》没有说明。
-网友声音担心房租要大涨
在高房价的背景下,蜗居、群租成了城市低收入者不得已的选择。很多网友对于新《办法》强调整治“群租”、“拼租”表示异议,认为“如果能租得起独立的一居室,谁又会愿意群租。”
也有人担心,像房价越调越高一样,房租也会越调越高。网友AXA说:“可以想象,房租也要大涨,赶快签合同,租下一年再说。”网友SARA直言:“买不起房可以去租呀,下一站估计就是涨房租的时候到了。”本报记者马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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